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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召訓部隊。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十四日前;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六日前,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四日前,交付完畢。
三、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