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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士官在服現役前曾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年資,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核
實出具證明者,得依銓敘部證明併計其退休給與。士官在退伍、除役或停
役後再任公務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務人員之年資
併計主官退除給與。
退伍除役士官轉任公務人員,原合於支領士官退除給與不願支領,而志願
併計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者,應俟辦理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 時,由現
職機關檢附原始緩發退伍金支付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層報退休 (撫卹)
核定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支領退休俸士官轉任公務人員於辦理退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或
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除役者,仍不予軍職年資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