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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士官在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發:
一、喪失國籍者。
二、因叛亂罪判處徒刑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死亡者。
前項第五款死亡人員,如已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總金額,未超過其應領之
退伍金總金額時,將差額發給其遺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