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延役,依左列規定:
一、留退延役 指服滿現役年限或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屆滿志願役期而延
役者。
二、留除延役 指屆滿服役限齡而延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