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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賠償義務人為低收入戶人口,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且非屬社會救助法所稱有工作能力者,得申請免予賠償。
賠償義務人分期賠償期間死亡者,保證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年內,得向原隸人事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但已繳納之金額,不得申請退還。
人事權責機關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後,應層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