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悔過室設置相關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統籌規劃所屬悔過室之設置。
二、各司令部依前款規劃,督導所屬部隊設置及管理悔過室。
三、設置悔過室之部隊負責悔過室之設置及管理,並得指定負責管理單位。
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得依任務及特性,設置悔過室或委託國防部執行其所屬士官、士兵悔過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