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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
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