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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死亡者,由
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役期間死亡軍官、士官之遺族者
,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助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遺族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