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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平時由其原屬部隊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處理;戰時由其原屬部隊軍墓小組或葬務隊(以下簡稱軍墓勤務單位)負責處理。
亡故官兵原屬部隊及當地國軍醫院,對遺骸安葬處理,應予以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