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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