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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規定之立功官兵,申請結婚輔助者,應敘明曾受勛獎章種類、
字號、年月日等項,呈報所隸長官,或由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層轉國防部
、或原隸屬各總 (司令) 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