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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戰時主官職務派代規定如下:
一、平時即照五級代理制之規定,建立各級主官職務派代名簿,並經人事權責單位命令發布,以作戰時派代及主動代理之依據。
二、戰時主官職務派代,指在戰鬥間作戰傷亡或因故出缺之派代及主動代理而言,除人事權責單位另有指示外,高一級長官即可決定。代理人若確具指揮統御能力,並有戰功者,權責單位長官得核予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