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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定地區輪調之調職,指在指定地區任職屆滿規定期限,輪調他一地區任職者;輪調地區,暫以臺灣本島及本島以外之島嶼為限。由本島調外島者,為外調人員,由外島調本島者,為內調人員,其規定如下:
一、外調人員服務外島期限為一年至三年,由各司令部依本單位特性訂定之。但得依軍事需要個別延長或縮短。
二、屆滿服務外島期限,志願延長者,得予延長一次至二次,以不影響其經歷發展為原則,並須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附陳志願留任報告書,陳報所隸屬各司令部核定後行之。
服務外島人員之輪調,遇有戰況緊急時,地區指揮官認為有暫緩實施必要者,可建議所隸司令部核定後行之,俟戰況緩和時恢復實施。外調人員服務期間工作表現優異者,於任期屆滿時,得依有關規定優予派職,並加速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