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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
一、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官服役由部外單位提出建議,函送國防部依規定辦理。
二、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人員分類,由所隸司令部直接辦理或由部外單位建議所隸司令部辦理;任期屆滿人員,由核定派職之權責單位,在派職前,應予重分類。
三、調部外單位軍官、士官之任職,由部外單位自行辦理,其任職令副本應分送國防部及各司令部登記,如需改派其他職務或因組織變更高階低用時,應協調國防部同意。對不稱職人員,得連同考核資料,建議國防部處理。
四、調部外單位軍官、士官之教育,按經歷管理規定必須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培育者,應由原隸司令部陳報國防部協調部外單位計畫調回受訓。個人依志願投考大專校院或國外留學者,部外單位應先向國防部徵詢意見後,按規定程序辦理。
五、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獎懲、考績考核、休假、婚姻、撫卹、保險等,由部外單位依有關規定辦理。但獎懲、考績,應副知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