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軍官、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部外單位任職: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所實施之正期班或專科班教育畢業之軍官,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所實施之常備士官班,或在國外接受相等班次教育畢業之軍官士官任職未滿五年。
二、國內外各大專校院進修畢業及其他技術性見學期滿返國人員任職未滿二年。
三、所具專長為軍中所缺乏或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
四、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