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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
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
二、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且為同階職類,以資績比序較優者居先;資績比序相同者,以資深者居先。
三、有遴選具備任職資格人員之必要時,得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統一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