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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外員具有下列各款功績之一者,得報請頒授勳獎:
一、協助我國作戰有功,或作戰受傷,或陣亡者。
二、協助我國國防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協助我國軍事教育、訓練、裝備、運輸等工作之改進與加強,勳勞卓
著者。
四、協助我國維護地方治安或救助災難,特著功績者。
五、增進彼此友誼,促進軍事合作,敦睦兩國邦交,著有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