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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主計人員任職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作業程序:
一、第三條第一款主計職務人員之任免,由本部主計局統一檢討後,建議
人事參謀次長室,簽呈核定按權責發布,其應呈報總統核定者,依規
定程序任免,屬部本部者,由本部人事室比照辦理。
二、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各總部實施管制人員,由各總部人事主管單位統
一檢討後,建議人事主管單位簽呈核定按權責發布。
三、未列入前兩款管制人員,為配合管制人員之運用,得協調各該主管單
位併案建議調任。
四、各總部實施管制人員之任免,應由各總部主計主官列報國防部主計局
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