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所需移送兵籍資料管理單位之體格檢查表或修正體位重編號通報表,應按
兵籍規則及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規定移送,其程序如左:
一、入伍前役男:由徵兵檢查機關於體格檢查完畢後,應將體格檢查表送
請役男兵籍主管機關 (鄉鎮區市公所) 併建立之兵籍 (表) 資料袋保
管。
二、現役人員如負責檢查醫務單位非屬其本人服務機關之醫務單位時,於
體格檢查完畢後,即應將體格檢查表移送其服務機關之醫務單位,然
後照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存轉。
三、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負責檢查之機關於體格檢查完畢後,其體格檢查表
應依照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