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因單位裁併,致作戰負傷官兵應領之榮譽紀念章,負傷證明書或榮譽獎金
,無法領到時,應由新隸單位自接收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發,如逾期,致作
戰負傷官兵之權益,遭受損害者,專案呈報補發,遲延或有過失人員,應
檢討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