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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作戰負傷官兵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榮譽獎金:
一、停役或停職者,自停役或停職之日起停發。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公布喪失國籍之日起停發。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自褫奪公權發生效力之日起停發。
四、本人亡故者,除第七條規定補發情形外,自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
日或死亡勘驗證明書、死亡證明書記載死亡之日停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經核准回役、復職或應召再服現役者,其原支榮
譽獎金,自回役、復職,或應召再服現役之年度起,仍繼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