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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獎金之發給,由其現屬單位憑負傷證明書,每年依現役
階級按九月份之現行給與,加發一個月薪給。負傷二次上者,憑每次負傷
證明書遞加之。
前項榮譽獎金於軍人節日彙發之,發給期限至退伍或除役時為止。其負傷
日期在軍人節以後者,自次年軍人節日起發給。如負傷日期在軍人節以後
,於次年軍人節日前退伍或除役或死亡者,仍依規定補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