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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負傷證明書核發權責及規定如左:
一、作戰負傷官兵,由及該療養醫院或單位列冊 (冊式如附件三) ,檢附
傷票及相片,報請負傷官兵所屬總部核發負傷證明書一張,負傷二次
以上者遞加,均須附貼本人相片。
二、國防部直屬單位作戰負傷官兵,由及該療養醫院或單位,依第一款之
規定,逕送負傷官全所屬總部代發後彙報國防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