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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榮譽紀念章之核發與佩帶,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凡作戰負傷官兵,不分輕傷重傷,一律發給榮譽紀念章一座,附發章
標一枚,再次負傷者,僅換發章標。
二、榮譽紀念章,應該佩帶於軍服上裝右上袋蓋正下方兩公分之位置,其
章標應該佩帶於左襟,並依規定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