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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榮譽紀念章頒授權責及時機規定如左:
一、輕傷者,於裹傷歸隊時,授權師級或相等單位以上指揮官代授。
二、負傷不退者,授權師級或相等單位以上指揮官適時代授。
三、後送入院者,授權各總司令,或所屬一級司令部 (指揮部) 司令 (指
揮官) 赴醫院慰問時令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