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人員任用,如未具有任職之軍職專長,應審查其學經歷,核授進入資格軍
職專長後,再予任職並實施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