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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兵晉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士兵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晉級。
一、最近半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
二、逃亡或因案羈押中。
三、因病住院逾三個月,回隊服役未滿三個月。
四、回役未滿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