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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兵晉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士兵晉級除特別養成者外,必須循序遞晉,並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編制所定上階員額有缺。
二、服務成績優良。
三、任本級最少時間:
(一) 二等兵:六個月。
(二) 一等兵: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