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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為同一考績年度內,連續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或依法辦理退伍、除役、解除召集、停職、免職、撤職、休職、留職停薪或死亡前,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另予考績,於年終時辦理之。但依法辦理退伍、除役、解除召集、停職、免職、撤職、休職、留職停薪或死亡者,應隨時辦理之。
前項所定辦理另予考績之考績項目、考績績等、獎金標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表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核評鑑表,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
軍官、士官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連續任職未達六個月,不予辦理考績:
一、初任或敘任軍官、士官者。
二、級職未經核定者。
三、調療養者。
四、事假、病假累計逾六個月者。
五、其他情形者。
前項第一款由士官初任或敘任軍官者,在同一考績年度之服勤時間應合併計算。但以志願役服勤時間為限。
第四項第四款事假、病假累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另予考績時,於同一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一、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而擬隨同前往,依法辦理留職停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