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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必須年績分合格,並以積分高者居先,其規定如左:
一、軍官
(一)晉任中尉:一三○分。
(二)晉任上尉:一四○分。
(三)晉任少校:一五○分。
(四)晉任中校:一六○分。
(五)晉任上校:一七○分。
二、士官
(一)初任下士:七○分。
(二)晉任中士:八○分。
(三)晉任上士:九○分。
(四)晉任三等士官長:一○○分。
(五)晉任二等士官長:一一○分。
(六)晉任一等士官長:一二○分。
前項所稱年績分,係指預備役軍官、士官,在本階各年內應各種召集及其工作績效等所累計之績分而言,其計算方式,由國防部定之。
預備役軍官、士官之各階晉任員額,視動員需要,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