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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士官晉任之初選及建議。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與士官晉任之複選及建議。
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之審定及士官晉任之核定發布。
四、各司令部:對本軍種預備役校官、尉官及士官晉額等有關資料,提供晉任權責單位。
五、國防部:對預備役晉任之員額核算分配及軍官晉任之核定發布。
前項第二款所定在未設地區後備指揮部之地區,得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兼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