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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遵照部長、總長、總政治作戰部主任指示
及有關宣傳政策之決定,以軍事發言人室名義統一發布為原則。但國防部
可授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戰訊以國防部情報、作戰部門所提供之資料
經奉准者為準,其他軍事新聞以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等有關單位所提
供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