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通訊社、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事業對軍事新聞如有錯誤不實之
報導,其屬於國防部或涉及兩個軍種者,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更正
,其屬於單一軍種者,由各該總司令部新聞主管單位協調更正或依有關法
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