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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陸海空軍戰訊之發布按左列各款規定:
一、陸海空軍戰訊發布作業規定,依本辦法附件作業程序 (如附件) 辦理

二、前款各總司令部之戰訊,在未發布前,應先將戰訊內容協調國防部軍
事發言人室,以求統一。
三、陸海空軍戰果及損失除外島由國防部統一發布外,應報請國防部核准
後方得發布。
四、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發布戰訊,有關各總司令部者,應將有關各總司
令部份通知各總司令部新聞發布掌理單位。
五、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作戰、情報單位,應將戰報迅即通知新聞發布單
位,經核准後,立即發布以免中共捏造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