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軍事學校政治教官,必須經試講合格後始得按授課專長及學校需要核予調
任,其要求標準規定如左:
一、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語言清晰、儀容端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而有專門學術,並富教學熱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