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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院及其分院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軍事審判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
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徵詢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軍事審判官意見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