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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國防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須之範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