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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等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
行。
二、憲兵人事戰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憲兵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
育投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憲兵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憲兵旗章、軍人禮節、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憲兵兵籍資料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之督導及執行。
七、憲兵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九、憲兵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憲兵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一、憲兵文書行政、文案卷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二、憲兵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申請之管制及
執行。
十三、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四、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五、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六、本部對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