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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等計畫之擬訂、建議及執
行。
二、後備人事戰備業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育投
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後備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後備旗章、軍人禮節與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兵籍資料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之督導及執行。
七、後備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大專預官複選考試、軍事學校聯合招生及甄試升學軍事學校之執行。
九、後備代訓初官班隊入伍教育之規劃、協調與督導;新兵徵集、甄選、
抽籤、撥交、分發之執行。
十、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十一、後備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二、後備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三、後備文書行政、文案卷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四、後備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之申請、管
制及執行。
十五、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六、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七、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八、本部對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九、國防部指定之國軍人才招募及試務業務。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