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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備部隊戰備整備及特定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後備兵力駐地調整及作戰工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役男、志願役士兵入伍第一階段基礎訓練、補充兵訓練、國防工
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軍事基礎教育與初級幹部入伍訓練之規劃及督
導。
四、後備部隊訓練、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五、後備部隊訓練經費之規劃、分配、運用;訓場、器材、用彈之分配及
管制。
六、後備動員管理學校教育政策之規劃與執行。
七、後備核生化作戰政策、教育之執行及督導。
八、後備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九、後備戰略計畫與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備編制業務與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
十一、後備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十二、其他有關戰備訓練、計畫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