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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訪問完畢,應由各訓練機構召開檢討會議,並作如左之處理:
一、無正當工作,生活無法維持或與雇主不能合作無法繼續工作者,應即
調回。
二、有正當工作,但其收入難以維持生活者,專案報會維持半補給。
三、工作收入足以維持最低生活者,應改為留缺停補。
四、經二次訪問無故避不見面者,查證屬實後,應予除名。
五、被訪問人請求及建議事項,應儘速設法解決或婉為答復,如不能處理
者,專案報會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