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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訪問人員每訪問一人,應據實填報訪問紀錄表一份 (表式如附件 (一) )
,文字應簡明確實具體,不得空言搪塞,並應依照訪問結果情形,提供適
切之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