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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之財務收支管理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之相關收支,應依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使用國軍服務作業單位營運設施或場地,得酌收清潔維護費用,其收
費基準由執行機關考量營運成本擬訂,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
三、國軍服務作業單位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四、國軍服務作業單位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照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會計制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