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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應於每月八日以前,依照本會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及分月
工作預定進度表,填報上月份工作報告,並應於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依
照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及年度事業預算,編訂年度工作總報告及年度事業
決算,呈報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