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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各機構因計畫需要,必須租用公有或私有土地時,應先陳附使用計畫(或
奉准計畫之公文抄本),租用土地清冊(格式如附表一○)以及租期、租
額報會核准,始得辦理。
(備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215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