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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機構土地辦理登記完竣,應將登記結果連同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一式兩
份,報會核備。須加蓋承辦人、主管暨主官印章之各種表冊,應按規定蓋
章,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