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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財產保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未盡善良保管之責或因故意或由
於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失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份,應由管理機關移送法
院究辦外,並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經查證屬實者,免
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