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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財產之購置、營造及變賣其價值達稽察限額者,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
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未達稽察限額者應依本會暨所屬事業機構
內部審核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