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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員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一般盈餘獎金分別予以減發或停發
一、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大過一次者,減發百分之十。
二、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者,照平均月俸額減發百分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際
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發:
(一) 受處分離職者。
(二) 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者。
(三) 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者。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得按實際
服勤日數比例計發。
六、公假超過三個月者,按日減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按日減發者,每日照應得數三十分之一計算。
凡受懲處而在同一經營期間另有獎勵者,得依法抵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