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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一律按月發給固定車馬費,其標準數額之訂定或調
整,由本會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車馬費之支給,由各醫療機構首長按受聘醫師之工作時間,就規定之
標準範圍內核定,車馬費數額於聘約書內註明,並函本會核備。